关于调整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
琼医保规〔202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以及《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
(一)年度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
(四)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六)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二、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预期。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相关待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后,以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