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达博客 社会要观察 海南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海南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海南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海南省优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加大了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支持力度,方便了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的方法,提高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2023年5月2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对公积金缴存人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和优化,提高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和范围,对租房人来说是非常受益的。

租房提取公积金

下面转发一下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出台《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关于“租购并举”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海南自贸港住房保障体系,落实《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工作要求,出台本《细则》。

  • 相比原来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现行租房提取规定从哪些方面做了优化?

答:本次租房新政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1.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海口、三亚地区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其他市县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

2.转变提取支付方式,提取公积金转至申请人本人,不再转至房东账户,更加灵活。

3.简化业务申请材料,针对无法提供租赁备案材料或房屋权属材料的租房缴存人,实行“零材料”承诺办理,制度红利覆盖所有租房的缴存人。

4.夫妻双方均可提取,缴存人一方租房,其配偶也能申请提取,更好支持家庭租赁住房支出。

  • 租房提取可以从哪些渠道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和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缴存人租赁住房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租赁住房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

缴存人配偶办理应提供结婚证,多孩家庭增加最高提取限额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材料。

上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能联网共享的,可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 原存量约提代付业务如何解除?

答:可通过“海易办”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原存量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解除。

  • 本次租房新政提取方式方面有何规定?

答:本次租房新政规定,租赁非公租房以约定方式提取公积金。缴存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只能按月约定提取。提取款项转缴存人本人银行卡,不再转房东账户。

  • 租房约提业务申请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有效时间如何界定?

答:租房约提业务的约提开始年月最快自申请当月起计算,最长约定时间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日期。有效约提时间为约提开始年月至约提终止年月。如职工5月30日申请,约提开始年月最早为2023年5月起,约提终止年月最晚为2024年4月止。

  • 租房约提什么时间划款,划款频次是怎么定的?

答:约定提取自约提开始年月的次月或次季度,按约定金额和提取频次予以划款,每月10日为租房约定提取划款日。选择按月约定提取的,每月划款日划款上个月约提金额;选择按季度约定提取的,每季度第一个月划款日划款上季度约提金额;如2023年5月25日申请按月约提,5月28日审批通过,则6月10日划款5月约提金额,后续每月10日划转上个月约提金额;又如5月25日申请按季约提,5月28日审批通过,则7月10日划款5月、6月约提金额。

  • 未成年子女是指多大年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 夫妻双方离婚的,如何界定哪一方为多孩家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载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二孩及以上的一方,最高提取限额可按规定增加300元/月。

  • 夫妻双方在同一市县工作,能否办理两套租赁住房的提取?

答:不能,租房提取保障职工家庭基本租房需求,夫妻在同一市县工作的,不允许办理两套租赁住房的提取,双方可选择其中一套租赁住房申请租房约提业务。

  • 租赁公租房提取金额按申请年度计算,还是上一年度计算?

答:根据《细则》规定,租赁公租房按职工申请年度计算本年提取金额。

  • 职工2022年公租房未办理过提取的,今年是否可以补提2022年公租房租金?

答:《细则》印发后,2023年底前未提取过2022年公租房租金的职工,可申请提取。

  • 租赁酒店式客房、loft公寓或商业性质房产的,能否办理租房提取?

答:职工所租赁住房应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是指住宅类商品房、公寓等,不包括酒店式客房、商业、办公、经营用途房产。

作者: 老达

欢迎访问老达博客。本站为个人独立博客网站,希望本站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欢迎通过微信号:laodapku或者通过网站右下角微信二维码添加老达微信交流互动。
下一篇

已经没有了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